为保证协会工作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落实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员工聘用制,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按照国资委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协会聘任人员是指:会员大会选举或聘任的工作人员、协会以签订合同方式聘用和借用的工作人员。
二、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工作人员,依照协会章程在任期内开展工作。依据工作职责、岗位和任务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协会按国家规定和协会的实际发放工资或岗位津贴。
三、签署聘(续)用合同,办理聘用、终止、解聘手续,支付工资性收入或岗位津贴,标准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执行。
四、由协会向各部门借用的工作人员,依据本协会阶段性工作的需要,与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协商期限,人员借用期间的福利、医疗等由原单位开支,协会统一按标准给予补贴。
一、聘任
协会的领导及员工均可以根据协会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结合个人意愿进行工作岗位的双向选择,并由协会领导或部门有关责任人与之签定《员工聘任合同书》。
1.行政职务的聘任
(1)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理事长主持协会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2)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职务的聘任,通过考核,在征求领导领导班子意见后,由理事长聘任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3)对各部门一般行政干部的聘任,由部门主任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和岗位进行考核聘任,报理事长批准。
2.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对应聘的具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部门责任人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和岗位设置进行考核聘任,报理事长批准。
3.被聘任的员工均要签订聘任合同书,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其后果予以赔偿。
4.受聘员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受聘岗位相对应。岗位变化后,应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二、辞聘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予以辞聘:
(1)员工受聘任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2)本人拒绝聘任的;
(3)连续矿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受聘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有剽窃单位业务发展规划、设计思路等情况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工作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8)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
(9)受聘期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11)员工从待聘之日起,一周之内不到秘书处报到,或在待聘期间拒绝安排工作的;
(12)办理辞聘员工的手续和作法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三、辞职
1、员工在合同期和服务期满,同时承担或承包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单位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对理由合理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工资、保险等一切福利待遇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
3、准辞职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办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逾期未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其公职。对提出辞职申请未被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其公职。
五、调离
5.员工在合同期和服务期满,同时承担或承包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书面工作调离申请。
6.单位接到员工的工作调离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对理由合理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工资、保险等一切福利待遇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
7.已批准工作调离的员工应从批准之日起,30天内办完工作交接和调离手续。逾期未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其公职。
8.对提出工作调离申请后未被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其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