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杜绝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以及旷工现象,不作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
2.未事先请假即不到工作岗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除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奖金外,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请假不超过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及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4.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或亲自请假时,应及时托人带信或电话与部门负责人联系,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一)事假
5.事假须提前向协会领导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
6.因病到医院就诊,应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批准。就诊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否则须持医院证明按病假计考勤。
7.休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持病假条后方可休假。
8.急诊因情况特殊可事后补假,但应尽早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9.女员工欲休国家规定的产假须预先填写请假单。增休3个月产假须提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及协会领导批准后交秘书处备案。
10.产假应连续使用,产前假不能挪到产后使用。
11.休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30天晚育奖励假期间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增休3个月产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
12.如男员工欲使用晚育奖励假,须由女方单位开具证明并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及协会领导批准后报秘书处备案。因工作需要,不能使用或放弃享受奖励假者,单位给予女员工1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13.员工做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院有效证明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
14.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者,休假期间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福利,不报销医疗费用。
15.女员工如发生计划外怀孕,拒绝按计划生育条例终止妊娠者,单位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视情节给予处置直至除名。
(四)探亲假
16.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每年度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应在规定时间一次性使用,延时作废。
17.未婚员工如2年假期合并使用,时间为45天。
18.由协会接收新参加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实习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19.休探亲假须预先填写请假单。由秘书处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协会领导批准后,报秘书处备案。
20.休探亲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年休假
21.员工享受年休假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年休假:
(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2)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
22.年休假须在年度内一次性使用,延期作废。由于工作原因在年度内无法一次性使用完年休假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协会领导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最迟不得超过次年春节前使用。请假单随考勤报秘书处备案。
23.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按在岗待遇。
(六)献血假
24.员工参加义务献血后可享受一周休假,逾期身体仍有明显不适者,经协会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假。
25.献血假须连续使用。
26.献血假为公假。
(七)婚假
27.员工结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员工,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7天晚婚奖励假。
28.婚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9.使用婚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签字后,随考勤报秘书处备案。
(八)丧假
30.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按国家规定可使用3天假期。
31.使用丧假须办理请假手续。休丧假期间享受在岗待遇。
(九)其他假
32.员工本人搬家可享受假期2天。
33.员工凭学校证明参加家长会,按公假处理。
34.员工宿舍设备维修,凭房管处证明按公假处理。